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6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純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560元,及其中新臺幣27,178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被告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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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 | 87、3,123、2,049、2,222、1,637 |
| | | 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 | 1,987、1,829、1,527、1,036、772、1,405、1,600 |
| | | 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