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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字第718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鄭智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所提出之 委任狀存有程式上欠缺,至今仍未能補正,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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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