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73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銀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原告信用卡帳款新臺幣94,587元事實,被告則對於信用卡契約及所積欠金額等俱不爭執,雖辯稱:目前因案件執行中,
無力一次清償,待執行完畢,再想辦法向原告清償等語;
惟按有無
資力償還,
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
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
參照),是被告所辯,
尚難憑採。從而,
本件原告之請求
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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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 |
| | 自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