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74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湘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新臺幣柒仟壹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