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8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蘇振明即淳淳寶貝童裝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