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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8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85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潘煇煌  
被      告  蘇振明即淳淳寶貝童裝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