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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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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字第 9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925號
原      告  東元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宇  
被      告  林泳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8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