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鐘欣蓮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本於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惟相對人之
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復查無得
適用
特別審判籍之規定而得由本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