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小調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何冠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誼優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適法、明確且適於執行訴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之判決,法院應在原告訴之聲明範圍內
裁判;故原告應於訴狀內表明訴之聲明,
倘若其獲得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在
給付之訴,應表明
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圍,須明確特定適於
強制執行,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提起訴訟,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然聲請人第1項聲明僅稱:「被告應賠償原告修車全額費用」等語,並未特定究竟請求被告給付其若干金額,倘該聲明作為判決主文,顯然無從強制執行。且聲請人不僅於
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完全未記載本件請求之金額為何,更未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所有汽車之修復費用,致本院完全無法辨別聲請人訴之聲明意思為何。茲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