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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小調字第 2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小調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謝勝輝  
相  對  人  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相  對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述關於管轄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起訴時,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均設在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相對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證,依照上揭法律規定,本院即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