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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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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建簡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建簡字第87號
原      告  蔡宏明  
被      告  許永鑫  
訴訟代理人  李韋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此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卻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