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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救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瑞文  
代  理  人  吳文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當事人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相對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前開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附卷可憑;而依照聲請人於上揭事件中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以及相關卷證資料,聲請人所提之訴亦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