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救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林瑞文
相 對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因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有前開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附卷
可憑;而依照聲請人於
上揭事件中所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以及相關卷證資料,聲請人所提之訴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
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