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楊雅萍
相 對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板簡字第62號),聲請人無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在案;而依照聲請人於
上揭事件中所提出之民事
起訴狀以及相關卷證資料,聲請人所提之訴
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