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鳳恩
相 對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秀花
上列
聲請人與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間
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板簡字第110號審理中,聲請人具低收入身份,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
等情,
業據其提出民國114年11月23日核定之臺北市士林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
並經本院調閱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料查詢結果確認無誤,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聲請人起訴之主張,亦
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