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101號
賴暐凱
被 告 翁政茂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0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3月30日
宣判,
惟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
爰裁定
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