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1128號
原 告 陳韻茹
被 告 海棠醫材科技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陳執中即海棠牙醫板橋院所負責人
陳怡妃律師
許振愿律師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30日
宣判。
嗣原告於115年7月20日具狀
撤回本件訴訟,
爰裁定
再開辯論。請
被告於收受原告民事
聲請狀
繕本後就是否同意
撤回訴訟乙事具狀表示意見,如逾10日未提出
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視為同意
撤回,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