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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簡字第 1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14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陳星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星蓉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115年5月1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5年5月13日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佩伶
附表:
更正部分
更正前誤繕之內容
更正後之內容
裁定理由欄二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