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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簡字第 11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167號
原      告  蔡美雲(原名:蔡美鈺)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然本件被告為私法人,於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主事務所設在新北市汐止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