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1298號
原 告 合思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高天暉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一般而言,戶籍地為決定選舉、教育、兵役、補助等權利義務之準據,依常理該處即為住所,而因就業、就學或其他個人事項而居於他地之處,則為「居所」,合先說明。三、本件原告所提出的被告姓名為「高天暉」,經本院以戶役政系統查詢結果,並無任何姓名為「高天暉」之人住所地位於本院轄區,而係有姓名為「高天暉」之人住所地位於桃園市桃園區(此區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至原告另外提出「0976-XXX507」之手機門號供本院查詢,然經本院查詢後,該門號歷來之申登人均非名為「高天暉」之人,故該門號無法作為特定被告或確定管轄權之用途,併此說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