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146號
兼上一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華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