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161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李祐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5,677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
訴訟標的之
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陳稱對原告起訴事實及金額無意見,
堪認已對原告之請求為
認諾,本院自應為
認諾之判決,是依
上開規定,
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