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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簡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63號
原      告  曹萬福  
訴訟代理人  曹萬鼎  
被      告  陳昱盛  

訴訟代理人  詹哲誌  
被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18日宣判因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