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166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鄭文楷
被 告 沈政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
被告於言詞辯論
期日當庭為
訴訟標的之
認諾,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