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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簡字第 1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板簡字第182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徐煒皓  
被      告  陳俊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585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47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臺中金河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劉芮蓁管領之附表所示包裹,隨即離去,原告受有合計182,482元之損害,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等語。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竊盜罪在案確定。茲被告於本院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訴訟標的認諾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且繳納上訴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