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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簡字第 18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889號
原 告 陸昱均
輔 助 人 陸輝龍
訴訟
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
異議
之訴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
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