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2013號
原 告 陳意嬣(原名:陳意婷)
被 告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揭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
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買賣價金,經被告於法定
不變期間提起
異議,視為起訴。
惟本件原告未繳足
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5年7月16日115年度板補字第191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5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
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送達回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