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239號
原 告 曾于紋
被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原告所欲撤銷的
強制執行事件,財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99,709元(計算方式係依照
債權憑證上的本金,加計至原告起訴前之利息,這些金額就是原告勝訴後能獲得的
免除強制執行利益),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9,70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