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黃順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山富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6,11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