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288號
原 告 陳冠勲
被 告 菜熊蔬食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
適用。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334號),
嗣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5,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817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8日
送達原告,由其同居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