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3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羿霖
被 告 張書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9時28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向
被告戶籍地之新北市淡水區地址、交通事故發生時留存於警局之新北市樹林區地址,對被告送達,
惟均遭郵務人員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本院
乃對被告行國內
公示送達,並於民國115年4月10日辯論終結。然被告於115年5月20日
具狀陳明其因租屋、身體問題未能遷籍,其未收到
開庭通知等語。本院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三、又本件可能改依
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被告應斟酌是否到庭,
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