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簡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368號
原      告  簡健烽  
被      告  攸麗雅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芝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7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未補正之情事,則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份存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顯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