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369號
原 告 五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陸心羽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上述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二、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5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之情事,則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份存卷可查,是本件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