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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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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簡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526號
原      告  黃均薇  
被      告  台灣理財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資渟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五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又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