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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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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簡字第 5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565號
原      告  黃靜芬  

被      告  徐沐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8月31日宣判本件尚有待調查之處,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