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陳明宏即步錚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