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689號
原 告 沈怡馨
黃櫻桃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理成財經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977元(包含利息),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36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
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