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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簡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72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黃念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信用貸款約定條款,其上記載雙方就本件契約之涉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支付命令卷第17頁;條款第26條),故本件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優先由兩造合意管轄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