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744號
原 告 林秋慶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揭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
被告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15年4月2日115年度板簡字第744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5年4月23日
寄存送達生效,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送達回證、本院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