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志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嘉倫等間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金興發股份有限公司、詹志明對於民國115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一、本訴部分:
查上訴人金興發股份有限公司、詹志明本訴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56,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0,422元。
二、反訴部分:
查上訴人金興發股份有限公司,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847,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717元。
三、前開裁判費均分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