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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簡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94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陳威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方由被告住所地所在地即本院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然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依原告所提貸款契約書第10條規定,本借據涉訟時,兩造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合意之該管轄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