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簡調字第29號
原 告 七分之二的探索有限公司
被 告 呂彥亨即鷹翰裝潢細清工程行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原告所提出的行銷方案訂閱合約條款,其上記載本合約所產生之爭議,雙方同
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本院卷第21頁;條款第四條第5項),故本件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優先由
兩造所
合意的管轄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