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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簡調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調字第3號
聲  請  人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惠  
相  對  人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當事人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萬德營造有限公司採購合約一般條款(材料採購)契約第4章第1條存卷可證(見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069號卷第26頁)。因此,依照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即應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將本件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