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申生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5年度板小字第75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板橋簡易庭
115年度板小字第7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15年2月12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90條之3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5年度板小字第7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
被告,其敘明因不符第一審判決欲提起
上訴,有調閱第一審訴訟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之必要,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3項等規定,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設有行政裁罰規定,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附此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