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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補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顧問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000號
原      告  楊金晏  

被      告  松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盛  

訴訟代理人  王朝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155,384元,應核定為1,655,384元(計算式如附表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2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0,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
1
100,000元
自112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
100,000元
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
100,000元
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
100,000元
自112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
100,000元
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6
100,000元
自112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
100,000元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8
100,000元
自11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9
100,000元
自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
100,000元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
100,000元
自113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2
100,000元
自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3
100,000元
自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4
100,000元
自113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5
100,000元
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