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1021號
原 告 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成家大璽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提起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綜合原告
起訴狀訴之聲明及理由欄之記載,原告係聲明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4,626元,及自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
遲延利息及年息5%計算之利息。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5,822元,應核定為340,448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