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1241號
黃啟育
林秀美
上列原告與
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23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31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