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泓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林芸 律師
被 告 簡任聯
上列原告與
被告簡任聯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0,820元(即請求金額8萬8,711元,加計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3月26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萬0,864元,並加計請求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及強制
執行費用74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