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1311號
原 告 盧俊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主張確認被告執有以原告為發票人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是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核定應以所求確認本票債權之票面全部金額新臺幣(下同)427,390元,加計自民國114年12月2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3月3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共計427,39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