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143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向本院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8,199元,及自95年11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
違約金後,應核定為208,33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永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