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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補字第 1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149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伯修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50,1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需補繳裁判費1,78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