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板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向本院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
被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許東森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932元,及自9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2%計算之利息;
暨自94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視為聲請時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違約金後,應核定為990,40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呂安樂
法 官 郭永賦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附表: